上海市分子影像学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7日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市分子影像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建设国内分子影像一流的相关实验平台,支持和吸引更多的研究人员从事相关领域前沿的探索,特设立上海市分子影像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结合实验室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经费所指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经费。
第三条 开放课题由上海市及全国的该领域研究生或领域研究人员申报。开放课题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激励创新、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监督科研项目按进度、保质量如期完成,督促科研经费按预算正常使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科研经费由实验室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后供项目负责人使用,按上海市健康医学院财务处规定流程报销。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设立相关研究领域开放课题项目,含面上项目和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为两年。面上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如果课题取得初步成果,经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具有一定发展前景,可以申请下一周期滚动支持。
第七条 鼓励上海市及全国的研究生及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参与课题竞标,以扩大实验室在国内的影响。
第八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范围执行,其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实验试剂耗材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原材料、试剂、实验动物等消耗品购置费;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级加工等费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一般是当年度8月初立项,至第三年度7月底结束),其经费分三年度拨付,依次为40%、30%、30%。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其主要内容必须在本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内进行,如确需在以外实验室研究的内容,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实验室批准同意后施行,否则相应费用不能从开放基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中级以下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或在读研究生,必须有2名高级技术职称的书面推荐方可申请;
(三)研究生需在实验室选择指导老师,已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则应在实验室选择相关的合作伙伴。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招标指南的评审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先由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之后由评审专家评议。项目的评审主要依据其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判断和评价。
第十三条 申请开放课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上海市分子影像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的评定结果由上海市分子影像学重点实验室公开发文。获得资助的申请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实验室提交课题任务书和《上海市分子影像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协议》。
第十六条 实验室每年度召开两次开放课题负责人交流会议,以便共同推进课题进展。
第五章 开放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第二季度,实验室召开有关实验室开放基金启动规划会议,提出年度内拟重点研究内容、指南和建议,并召开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提出的研究方向进行评审和修改。
第十八条 每年7月初在网上公布研究领域招标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中标的开放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科研协议方可生效,并在3个月之内正式实施。
第二十条 应上海市健康医学院财务处要求,经费不可跨年度使用,因此项目当年度结余经费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中标的项目由实验室建立专项课题经费本,按照实验室课题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章 成果与署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所产生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科研成果以及专利等,其产权属于上海市分子影像学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所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必须署名为“上海市分子影像学重点实室 上海健康医学院;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Molecular Imaging, Shanghai University of Medicine and Health Sciences”。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实验室有权要求当事人加倍赔偿其资助的研究经费,同时追究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完成项目较好者,下次申报实验室基金项目时适当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做其他用途,如有违规,则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每项开放课题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二)管理课题经费的使用;
(三)课题验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期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上海市分子影像学重点实验室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