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草案)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审议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二 组织结构和组成人员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优秀专家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学术秘书1名;人数为11人,其中上海健康医学院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上海市健康医学院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非上海健康医学院人员担任,连续任职不超过3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三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科研活动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学科方向设置、重大学术活动、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和高水平人才培养计划;

(三)审议评价科研成果,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开放与交流;

(四)审议和检查实验室的自主和开放课题的申请和执行情况;

(五)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检查实验室建设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上海市健康医学院学术机构、实验室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上海市科委或上海市健康医学院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七)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实验室的发展战略。


四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并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或接受询问。

第十五条  遇到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五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